(王伯春)根据《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规定,敦化市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。 依据办法,凡在敦化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(以下简称“三税”)的单位和个人(包括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),均应按照其实际缴纳“三税”税额的2%,缴纳地方教育附加。从今年5月1日起,这些纳税义务人需在国务院规定缴纳的3%的教育附加之外,还需缴纳2%的地方教育附加。 根据《办法》规定要求,敦化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,用于敦化市发展中小学义务教育、职业教育、学前教育等,专款专用,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